【统战史话】多党合作理论政策丰富和发展
背景导读
开启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
爱国统一战线
(1978年12月—1992年)
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这一时期的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适应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成为统一战线的两大任务。
多党合作十六字方针的提出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党的八大明确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基本方针。1982年1月5日,胡耀邦在第十五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开创统战工作新局面》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共产党员要“同一切党外人士交朋友,并且从泛泛之交变为真朋友,进而达到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我们党要继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合作。1989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将十六字并列,明确表述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十六字方针”正式确立,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深刻内涵,成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和处理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的重要准则。
按照“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各级党委政府及统战部门努力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帮助各民主党派解决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妥善解决民主党派工作条件和干部待遇。1983年1月,经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同意,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统战部《关于帮助民主党派解决工作条件和干部待遇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干部的待遇问题、管理问题、阅读文件资料的问题,民主党派、工商联的编制和经费问题,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文件转发各地执行后,情况有了明显改善,为民主党派进一步开展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协商确定各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和重点分工。1979年10月,各民主党派分别召开了全国代表大会,修改了各自的章程,改选了中央领导机构。朱蕴山、史良、胡厥文、周建人、季方、黄鼎臣、许德珩、蔡啸分别当选为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中央的主席。1983年11月,中央统战部邀请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就民主党派组织发展问题举行座谈,并达成一致协议。随后以《座谈会纪要》的形式,由各民主党派中央分别下达各自的地方组织贯彻执行。
该纪要指出,新中国成立后,经各民主党派协商确定的工作范围和发展对象的重点分工,反映了各民主党派的不同特点,有利于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今后仍应继续维持原有的重点分工,即民盟为文教界(着重高等院校)人士;民进为中小学教师、师范院校和文化出版界人士;农工党为医药卫生界人士;致公党为归国华侨和侨眷人士;九三学社为科学技术界人士;台盟为居住在大陆的台湾省籍人士;民革为原国民党和与国民党有历史联系的人士,为了适应当前情况和开展对台工作需要,今后可在几个特定方面适当发展;民建原来发展的主要对象为代表性较大的原工商业者,因现已为数不多,今后可在从事工商企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的人士中适当发展。各民主党派的发展对象,仍以中上层为主,即发展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发展地区仍以大中城市为主,一般不在县级发展。这个纪要结合新的历史条件,重申和进一步明确了各民主党派发展组织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原则,对民主党派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协助民主党派机关调配干部。鉴于各民主党派的工作已有较大发展,其各级组织的任务也日益繁重,但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大都年事已高,专职干部没有配齐,而在调进领导骨干和专职干部上又存在许多实际困难的情况,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于1985年12月联合发出《关于积极协助民主党派调配干部的通知》,要求各级组织、统战、劳动人事部门,积极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选调一批比较符合干部条件、热心并能胜任党派工作的中青年非共产党员干部到民主党派机关工作。凡是民主党派需要的中层以上骨干,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支援,尽力帮助调进。按此通知,各民主党派选调了一批非共产党员干部充实机关工作,使各民主党派机关专职干部严重缺乏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
1987年6月,习仲勋(左一)会见赵朴初(左二)、雷洁琼(右三)等民主党派领导人
协助民主党派健全领导机构。从1986年底到1987年上半年,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分别召开了全国代表大会,局部调整了中央领导机构。一部分年事已高的老同志不再担任中央委员,而进入新设立的民主党派中央荣誉机构(如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参议委员会、中央咨议委员会等)。同时增选了一批比较年富力强的骨干进入中央委员会,加强了领导层的工作。
进一步加强党与各民主党派和各界党外人士的民主协商。1983年5月和1988年3月,中共中央就六届、七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人事安排问题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反复进行酝酿协商,取得一致意见。1983年下半年起,中国共产党进行整党。10月27日,中共中央召开了党外人士座谈会,充分听取党外朋友对共产党的意见和批评。11月,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一切有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和其他有代表性的党外群众的地区、单位,在整党期间,都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明确新时期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任务
1986年4月,中央统战部起草《关于新时期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任务的报告》。《报告》强调: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优点;统一思想,正确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为推进“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和推进现代化建设,放手工作;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
中共中央在批转《报告》的通知中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长期合作,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与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新时期,继续加强多党合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对于巩固扩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大统一,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具有重大意义。必须提高对统战工作的长期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合作,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的积极作用。
1987年底到1988年底,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先后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总结工作,明确任务,修改章程,选举中央领导机构。朱学范、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卢嘉锡、董寅初、周培源、林盛中(1988年为蔡子民)分别当选为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中央的主席。中共中央分别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全国代表大会致了贺词。民主党派成员由1979年恢复活动时的6.5万人发展到1989年底的33.7万人。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制定和颁布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把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列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1989年1月2日,邓小平在一份民主党派成员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问题的建议上批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行。
根据这个批示,由中共中央和各民主党派中央以及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组成的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研讨小组在1月底成立。
小组经过多次研讨,形成《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初稿。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又进行了几次重要的修改。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中央及无党派人士进行座谈,再次征求对文件初稿的意见。12月31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中共中央文件下发。次年2月8日,《意见》全文在《人民日报》公布。
《意见》对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长期实践进行了深刻总结,明确了多党合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主要内容是:
(一)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性质、地位及特点。《意见》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
(二)提出了参政党的科学概念,并对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基本方针作出了明确规定。文件指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三)规定了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确定了民主党派发挥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意见》还对加强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出要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等。
《意见》贯穿两条主线,一是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共同意志,是新时期中国多党合作的纲领性文件和共同行动准则。
以《意见》颁发为标志,中国多党合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1993年3月,经民建中央提议,中共中央提请全国人大讨论,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被写入宪法序言,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