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战史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背景导读
新中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
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1949年10月—1956年9月)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掌握全国政权、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历史性转变。在这一伟大进程中,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自觉服从服务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执行,成功地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根据地中,党就制定了“三三制”原则,吸收党外人士参加政权。新中国成立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权,是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之后,在全新的基础上建立的四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统一战线政权。
经过三年的艰苦奋战,新中国恢复和发展了国民经济,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并着手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新的历史任务要求进一步健全国家的民主制度,实施《共同纲领》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保证中国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筹备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952年12月,全国政协常委会举行扩大会议,就中国共产党提议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问题交换意见。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对提议作了说明。会议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初由全国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时期已经过去,我国即将进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的新时期,为适应这一新时期的国家任务,必须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此,应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
委员们热烈地发表意见并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提议。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讨论关于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问题。毛泽东说,“就全国范围来讲,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代表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
会议决定: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由32名委员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以周恩来为主席、由23名委员组成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领导宪法和选举法的起草工作。
根据1953年2月通过的选举法,全国各地陆续开展基层民主选举,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26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与统一战线组织的关系
1953年第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代表合影
为了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能继续充分发挥民主人士的作用,根据中央的精神,1953年6月25日至7月22日,第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决不意味着要削弱统一战线,而是更应使之巩固和加强。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多数民主人士都已有了不同程度的进步,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时,对民主人士的安排,应与人民代表的选举、政府人员的选任、统一战线组织及其他诸方面人事的安排结合起来,通盘筹划。对于凡是已经同我们合作的,仍应根据具体情况,用各种方式从各个方面分别予以适当安排。对各方面新的代表人物和在工作上有特殊贡献者,应适当提拔。凡有民主人士的地方,自县市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统一战线组织、部分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都要注意做好民主人士的安排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它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将继续存在。
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听取会议汇报时,批评了党内一部分人对民主人士采取敷衍或排斥态度,认为在我国的过渡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需要吸收一定数量的民主人士,这不取决于任何党派、个人的主观好恶,而是由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和革命建设的需要所决定的,那种把普选看成是排斥民主人士的机会或包袱的观点是错误的。
会议制定了《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时安排民主人士的意见》两个文件,同年10月,经中共中央批准转发各地执行。
1954年3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专门研究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对党外人士的安排工作问题,强调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后,在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中,仍然需要安排民主人士。会议形成的《关于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中民主人士安排方案的意见》提出,人物安排应以全国、省市的人大、政府、政协等方面通盘考虑,适当安排,尽量减少兼职,以便提拔和吸收一批新的代表人物,扩大阵容;过去已经安排,这几年又有贡献、有进步的,一般都要予以适当安排;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造的需要,安排中应吸收一批文教科技人员和私营工商业中有代表性的人物及有代表性的妇女;民主人士在省、市人大代表中的比例,省可占到30%,市可占到35%。4月中旬,中央批准下发,要求各地结合当地情况研究执行。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参加大会的人民代表均是在普选基础上产生的。这次会议全面贯彻了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思想和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在全国人大1226名代表中,共产党员668人,占54.48%,党外人士558人,占45.52%。会议选举产生了人大常务委员会,在13位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产党员5人,党外人士8人;在79位常务委员中,共产党员40人,党外人士39人。在新组建的国务院35个部、委的部长、主任中,共产党员22人,党外人士13人。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仍然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它既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政治领导,又反映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广泛性。
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宪法》用法律形式把国家的性质、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针步骤、民族区域自治等重大问题明确地规定下来,成为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团结的政治基础。
《宪法》阐明:“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国家根本大法既肯定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性质、地位、作用,又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