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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外联谊会章程

2022-08-03 16:57:39  来源:福州统战  【字号

福 州 市 海 外 联 谊 会 章 程

2022年6月16日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福州市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为:FUZHOU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缩写 F.O.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于海外联谊工作,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的海内外各界榕籍爱国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泛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增进福建各界人士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凝聚人心,汇聚力量,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共福州市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以及福建省海外联谊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井尾5号市统战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其团体和国际友人,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二)促进福州与港澳台及海外在经济、科技、教育、体育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为引进资金、技术、设备、人才,拓展海外市场,为港澳台和海外榕籍乡亲在国内寻找投资项目牵线搭桥,并协助提供有关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港澳台和海外榕籍乡亲在国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排忧解难;

  (五)向港澳台和海外榕籍乡亲介绍祖国大陆和福州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安排港澳台和海外民间团组来榕考察访问和联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于海外联谊工作,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中推荐

  (二)经本会、业务主管部门等协商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在本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本会工作,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

  (六)介绍和推荐新理事,积极沟通和推动海内外各方面人士的相互联系和了解。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经本会及业务主管部门查实并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福州市各涉侨部门、各设县(市)区海联会、境外重要社团、部分侨资企业等作为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各推荐一位会员代表行使会员职责,前述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实行替任制。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下设5个工作部:妇女部、青年部、文艺部、招商部、会员部。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聘请永久荣誉主席、荣誉主席、名誉主席、高级顾问、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分支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办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由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爱国爱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在福州经济社会事务和青年界别中有较高威望;

  (四)热心公益,积极为福州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奉献青春才智;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5名,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会成员就任前,原监事会成员仍应按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合法权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本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大会临时会议;

  (七)向理事大会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制定监事会工作规则和规范;

  (九)本章程规定或理事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常务理事会或本会理事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常务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监事会可以设置相应的履职机构。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或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理事大会、监事会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或者通过联合其他单位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福州市委统战部机关委员会。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前,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发生变更、撤并或者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日常业务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会长或由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