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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留学生同学会章程

2010-12-05 00:00:00  来源:统战部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州市留学生同学会,英文名称Fuzhou Overseas and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缩写是FZORS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福州市归国留学人员自愿
组织,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爱国主义优良传统,
团结福州市留学归国学人,广泛联系海外学友,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开展协作,共同为繁荣福州、振兴中华和统一祖国大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福州市委
统战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重大活动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6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爱国主义思想,倡导留学报国,宣传介绍海内外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
(二)开展多样性的海内外学友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
(三)促进与海外留学生、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增进了解,开展民间往来,在科教、文化、经济等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会员发挥专业特长,为发展本市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建设性意见,举办各类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并协助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在福州地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本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曾在海外学习,并获得海外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二)国内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后,在海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厂矿企事业单位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时间达一年以上者;
(三)在海外时间不满一年者,但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建设事业有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一人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广泛联络海内外学友、亲友,为繁荣福州、振兴中华和祖国统一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一般性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瓜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管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计等到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1999年9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