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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金门同胞联谊会章程

2010-12-01 00:00:00  来源:统战部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州市金门同胞联谊会。(英文全称是:FUZHOU JINMEN COMPATRIOTS ASSOCIATION, 缩写为:JMCA.FZ)。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户籍在福州辖区的金门籍同胞自愿组成、在中共福州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爱国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广泛联系和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增进金门同胞的相互了解和情谊,为统一祖国,建设福州和振兴中华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共福州市委统战部,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福飞路湖前井路5号市统战大楼三楼。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广泛联系海内外金门同胞及其团体,并通过他们进一步密切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联系,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二)团结、联系在榕的金门同胞,鼓励他们努力学习、积极工作,激发爱国热情,调动积极因素,共同为实现党和国家的宏伟目标而团结奋斗;

  (三)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帮助在榕金胞正确认清“台湾问题和台海局势”;

  (四)推动台湾海峡两岸的民间交流与往来,推动两岸关系的和平稳定发展,反对制造“台湾独立”的分裂中国的活动,促进海峡两岸直接“三通”、早日实现中国和平统一;

  (五)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福州省会中心城市服务;

  (六)协助有关部门了解、反映我市金门同胞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排忧解难;

  (七)做好从金门、台湾、港澳及海外来榕的金门同胞的接待、服务工作,向海内外金门同胞介绍祖国大陆和福州的改革开放及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金门同胞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组织成员

  第七条   户籍在福州辖区内、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本会章程的金门同胞是本会的自然组成人员。

  第八条   组成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在本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组成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沟通和推动海内外金门同胞的相互联系和了解;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本会工作,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福州市金门同胞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开展好会务工作,金胞子女、驻会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与会务工作有紧密联系的相关人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考核研究,可聘任为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组成人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负责对整体工作任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根据本会会长的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市委统战部协助统筹管理。在此基础上,本会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工作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日常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的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620日召开的福州市金门同胞第十三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