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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 出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9-09-05 13:07:53  来源:福建侨网  【字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教育局:

  为做好我省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以下简称“三侨生”),报考普通高考、高职招考、成人高考、中考的招生录取工作,现就福建省“三侨生”的照顾资格审核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普通高考、高职招考考生的“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办理时间分别根据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度普通高考、高职招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成人高考的“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办理时间根据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当年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有关通知执行。中考考生的“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办理时间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依据本设区市招生部门规定执行。逾期不再办理。

  二、办理单位及程序

  (一)普通高考、高职招考、成人高考考生的“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由考生户籍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统一办理。中考考生的“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由考生户籍所在县(市、区)侨办统一办理。

  (二)拟申请享受录取照顾的“三侨生”考生,应如实填写《福建省“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审核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表》)并在“诚信承诺”栏内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普通高考、高职招考、成人高考到户口所在地设区市外侨办办理,中考考生到户口所在县(市、区)侨办办理。

  (三)教育部门根据侨务部门出具的“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负责考生录取照顾特征信息的复核和采集。

  三、办理依据

  (一)归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1-4条款之一和第5条)

  1、《华侨来闽定居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侨务部门办理的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2、本人有关归侨身份记载的档案复印件和单位对其归侨身份所出具的证明(在省直机关、大专院校、中央驻闽机构工作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在设区市单位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县一级单位工作的由其人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出具证明。)

  3、本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落实侨务政策资料中认定记载其为归侨的内容。

  4、本人国外出生证、定居证或回国护照等的原件。

  5、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档案。

  (二)华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条款之一)

  1、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原件和护照原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居留证明原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居留证明原件的,侨务部门可以要求以其他材料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2、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影印件、护照影印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其定居证件的证明原件。

  3、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应提供驻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三)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凭下列条款之一)

  1、户籍证明。

  2、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四、公示办法

  符合条件的“三侨生”考生名单,教育部门负责按照省招委会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确认享受照顾政策等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出具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各设区市外侨办是核发参加高考考生“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的单位。各设区市外侨办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审核工作负总责,须指定专人负责核发。各地要建立并落实制定审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及经办人的责任。中考考生的“三侨生”升学照顾政策,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商外侨办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三)凡提供虚假材料获“三侨生”升学照顾证明的考生,取消“三侨生”资格,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出具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各设区市外侨办请将工作总结连同《福建省“三侨生”升学照顾证明书开具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及EXCEL电子版,报送省侨办侨政处存档。

  附件:1、关于华侨、归侨身份认定的说明

  2、福建省“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审核表

  3、福建省“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开具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