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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2019-09-05 09:07:53  来源:福建侨网  【字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

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侨办、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公安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精神,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工作,现将《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

  201992

 

 

(此件主动公开)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国侨发〔201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华侨认定

本规定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和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华侨。

二、申请条件

(一)有稳定的生活保障。稳定的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申请人正常生活的经济收入(境内工资收入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或不低于3万元存款证明等)。

(二)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住所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依次申请定居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名下的住房。

三、申请和受理

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同时交验受托人身份证件、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和复印件及委托书。

华侨回国定居,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准的,一并书面函告县级公安机关。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具备华侨身份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两张(规格为48x33mm)。

4.交验末次入境证件(护照、旅行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和复印件,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件和复印件。以上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以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6.交验拟定居地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凭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凭证和复印件,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和复印件(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可提供监护人的境内工资收入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或不低于3万元存款证明等)。拟定居的合法稳定住所不是本人所有的,交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和复印件。

7.户口在外省注销的华侨,提供原户口注销凭证(原户口簿或户口注销证明)。国外出生从未在国内落户的华侨,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和父母结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出生证应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非中文的结婚证明应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无法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或父母结婚证明的,或提供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请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由其父、母或国内监护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亲缘关系DNA鉴定。

(二)申请人不具备华侨身份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交验末次入境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交验在国外合法居留的证件(需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以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和复印件。

3.个人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一)初审

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及签证情况,查看申请人持有证件是否有签发机关印章及边检验讫章;查看申请人末次入境证件附页的出入境记录能否确定申请人的华侨身份。对无法确定华侨身份或出入境记录存疑的,3个工作日内函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申请人出入境记录。

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回国定居条件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查。不具备华侨身份的,直接出具《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有效期6个月)。

(二)核查

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的查询函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出入境记录查询情况函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的核查函后,查询申请人户口注销情况(户口注销信息与申请人所持护照信息不一致的,县级公安机关函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按原户口注销信息予以落户,所持护照将由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注销)、是否已具有国内有效的常住户口登记,审核是否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明确标明申请人基本信息及拟回国定居地址信息,并转交同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

(三)核准

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收到公安机关核查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华侨回国定居条件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华侨回国定居法定办理时限24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途中寄送时间、特殊情形下公安外调核查时间,不计入办理工作日。遇到需由公安部门外调核查的特殊情形,公安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落户手续

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应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华侨回国定居证》。获准定居的华侨应当在《华侨回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机关应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后当场办结。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落户申请,按自动放弃处理。今后如需办理定居的,按照前述规定可重新申请办理。

七、建立定期通报机制

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华侨回国定居证明核发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书面通报后对办理情况进行倒查,发现存在虚假情况的,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反馈给同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省侨办、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侨办、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闽侨侨政〔20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华侨回国定居证

4.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

          5.个人承诺书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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