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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申请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确认事项的通知

2019-09-05 10:09:42  来源:福建侨网  【字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县(市、区)外侨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适应侨情的变化和新时期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推进我省为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现将申请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华侨身份确认

  (一)华侨界定

  1.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视为华侨。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被视为华侨。

  (二)提交材料

  1.经填写的《华侨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2份;

  2.①我省户籍被注销的华侨,须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驻外使领馆开具的回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以及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1份;

  ②我省户籍未注销的华侨,须交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

  ③近亲属具有我省户籍且在国外出生的华侨,须交验近亲属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近亲属关系证明、国外出生证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同时交验驻外使领馆对国外出生证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3.交验国外合法居留证件,提交复印件1份(还需驻外使领馆对居留证的中文认证,交验认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认证的,需国内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交验公证书并提交复印件1份);

  4.已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提交连续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出入境记录1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提交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合法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出入境记录1份。

  二、归侨身份确认

  (一)归侨界定

  1.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我省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二)提交材料

  1.经填写的《归侨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2份;

  2.交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

  3.交验《华侨来闽(回国)定居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因历史原因没有《华侨来闽(回国)定居证》的,具有我省户籍的申请人应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1)本人档案中有归侨的记载(加盖公章);(2)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工作(包括从事海员工作)一年以上的记载(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除外)(加盖公章);(3)本人系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其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工作一年以上的记载(加盖公章);(4)本人回国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或国外出生证(证件为外文的,需提交翻译公证);(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侨情普查资料和落实政策资料记载(加盖公章);(6)公安部门户籍资料或档案记载(加盖公章);

  4.2003年以后出国定居、户籍没有注销的,不适用第3项的规定,需认定华侨身份,并提交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其他回国定居的归侨无法提供《华侨来闽(回国)定居证》的,需认定华侨身份,并提交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5.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我省落户手续的,交验国外护照(经我驻该国使领馆的中文认证)、外籍华人近亲属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近亲属关系证明、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

  三、侨眷身份确认

  (一)侨眷界定

  1.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侨眷包括:华侨、归侨在国内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或者同华侨、归侨有七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扶养关系,且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应当认定其为侨眷身份。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第1款规定。

  3.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二)提交材料

  1.经填写的《侨眷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2份;

  2.交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

  3.交验华侨护照或归侨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4.交验华侨、归侨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5.交验本人与华侨、归侨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户口簿、结婚证、档案资料记载、亲属关系公证等);申请人系同华侨、归侨有七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交验本人与华侨归侨仍保持扶养关系公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6.因历史原因没有第3-5项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本人档案中有归侨亲属或海外关系的记载(加盖公章);(2)申请人亲属档案中有在国外定居或海外关系的记载(加盖公章),以及申请人与该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薄、档案记载、公证书);(3)申请人亲属的回国证件(或海外定居证件),以及申请人与该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薄、档案记载、公证书);

  7.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我省户籍的眷属视为侨眷的,交验外籍华人国外护照(经我驻该国使领馆的中文认证)、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申请人与外籍华人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侨务部门的服务窗口或网络平台或闽政通APP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申请材料。

  2.县(市、区)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审核后,开具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证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督促指导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证明有关工作。

  五、说明与要求

  1.身份证明应注明送交单位,并加盖审核的政府侨务部门公章,自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关部门、单位应归档备查。

  2.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福建省各级政府侨务部门开具的《归侨证》《侨眷证》等与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具有同等效力,无需重复开具。

  3.针对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认定的特殊情形,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或县(市、区)外侨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实地走访、调查等程序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办理情况报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

  4.各级政府侨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证明确认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全力做好为侨公共服务有关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下发〈福建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侨政〔1993〕0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华侨身份证明申请表

  2、华侨身份证明

  3、归侨身份证明申请表

  4、归侨身份证明

  5、侨眷身份证明申请表

  6、侨眷身份证明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